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022-07-31 3600

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
(第十二版)
(94.12.15)
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修正总说明
为提升国内事业废弃物处理品质,加强管制有害事业废弃物於处理过程中衍生之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潜在之风险,并配合事业废弃物之资源永续再利用的国际潮流,检讨和修正现今之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则为现阶段提升事业废弃物处理品质之重要管制目标.经评估欧盟,美国及日本等先进国家对於事业废弃物之管制精神,及其对事业废弃物之有效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置进场管制的模式后,进行本次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之修正.本标准修正主要考量重要事项为:
- 配合先进国家对於废弃物处理品质的要求,重新检视现行事业废弃物於贮存,清除及处理过程中,其执行上的合宜性与适切性,并以减少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影响为目标,建立严谨的最终处置场进场标准值,并以民国九十八年起为下阶段之施行目标.
- 配合「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之修正,将新增或调整之各类有害事业废弃物和本设施标准相连结,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系统化管制规范,减少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性.
- 强化事业废弃物的管制要求,缩减事业废弃物的贮存期限,加速事业废弃物之清理程序,减少其因暂存而衍生的风险性.
- 检讨现行不同处理技术的专有名词定义,配合整体之上网申报管制机制,将事业废弃物清理计画书和设施标准之管制名词定义相连结,提升未来事业废弃物上网申报管制之分类标准,以利未来事业废弃物零废弃之推行.
- 调整「管制医疗废弃物」之贮存,清除与处理之设施标准,强化不同清理方式过程之分类管制原则,并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或先进国家管制标准,兼顾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清理之适切性与合理性.
- 加强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於清理程序之紧急应变条款的设置与因应,有效因应於天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发生时之相关配套.
本次标准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修正第二条之专用名词定义,新增热处理法之熔炼法,氧化分解法,化学处理法,堆肥处理法,洗净处理法,物理处理法及有毒重金属废弃物等各个项目,以利本标准后续条文引用之参考.
新增第四条,并要求事业须依照废弃物之主要成份特性,或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判定方式,公告废弃物之分类代码,藉由本次设施标准的新增,让未来事业废弃物上网申报之代码使用上,提供合宜的法源依据.
修正现有标准之第五条一般事业废弃物贮存方法之规定,新增一般事业废弃物之分类贮存要求,并於贮存期限的管制上,建议采一年为限.为避免事业废弃物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於期限内完成处理,新增条文要求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检具贮存保证计画书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延长其贮存期限的公告.
修正现有标准之第六条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方法之规定,修正有害事业废弃物之贮存期限,并以半年为限,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再延长半年.为避免有害事业废弃物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於期限内完成处理,新增条文要求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检具贮存保证计画书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中央主管机关延长其贮存期限的公告.
修正第七条废尖锐器具与感染性事业废弃物贮存方法之规定,要求感染性事业废弃物须依产出机构,清除机构及处理机构等符合不同之贮存期限和贮存温度要求.新增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予以适当的延长.新增紧急处理条款,以因应天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发生时,执行相关紧急配套措施.
修正现有标准第五条一般事业废弃物贮存设施之相关规定,针对事业废弃物产出种类属公告再利用项目相同者,得和其具相同的贮存设施设置条件.
修正现有标准第七条废尖锐器具与感染性事业废弃物贮存设施之规定,要求事业於贮存设施入口或设施外明显处,标示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标志.
修正现有标准之第十条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设施之规定,要求属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所认定之易燃性事业废弃物,反应性事业废弃物及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废弃物等,须依其危害特性种类配置所需之监测设备.另如有其他法令规章规范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监测设备者,得适用之.
修正第十六条废尖锐器具与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之清除方法要求,针对属偏远山区或离岛地区者,部份路段可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而不须备有冷藏设施.
新增第十七条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清除作业之紧急应变条款.
新增第十八条事业废弃物处理三十日之期限规定,以减少处理机构因无法有效处理衍生之环境风险问题.如事业无法符合三十日之要求时,得经许可证核发机构同意后延长处理时限.
修正现有标准第十七条一般事业废弃物处理方法之规定,限制无机性污泥之含水率须低於百分之八十五始可清除,并将民国八十六年九月四日环署废字第四九○八三号之公告纳入本标准修正中,并依处理方法属性进行调整.新增人体或动物使用之废药品之中间处理方式.
修正现有标准第十七条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方法之规定,重新调整不同种类有害事业废弃物处理原则和次序,新增含戴奥辛有害事业废弃物,废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贮存容器等处理方法之规定.
修正现有标准第十八条管制医疗废弃物之处理方法规定,依不同类别进行处理方法之规范,并增加处理之紧急应变条款.
修正现有标准第二十一条有害事业废弃物焚化设施之规定,针对焚化设施的自动监控上,要求须有燃烧条件自动控制,燃烧室出口中心温度连续记录等基本设施之设置.
修正现有标准第二十七条安定掩埋场最终处置事业废弃物之种类,将民国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环署废字第○○二九二二三号公告之纳入本次修正条文中,并新增石材脱水污泥可采安定掩埋场进行处置.
修正现有标准第三十五条固化处理后固化物之卫生掩埋进场管制限制.
新增第三十七条事业废弃物采卫生掩埋场处置之进场管制标准值,藉由掩埋场进场的管制规范的建立,防止有害污染物不当进入卫生掩埋场中.
修正现有标准第三十八条有关於因本标准修正衍生之设施标准变更的缓冲期限,相关设施的改善期限须於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改善.
新增第四十六条之适用期限规定,考量业者於处理技术提升有其困难性,故建议针对卫生掩埋场之进场标准管制上,由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修正条文对照表(草案) 94.12.15
修正条文(草案)
现 行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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