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022-07-31 3600


二,内容未修正.
第四十一条 经固化法处理后之固化物,采卫生掩埋法处理者,其固化物之单轴抗压强度,应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有害事业废弃物采固化法,稳定法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处理方法处理者,其溶出试验结果应低於本标准附表一之规定值始可进行卫生掩埋.并应采封闭掩埋法或卫生掩埋法处理,其采卫生掩埋处理者,应独立分区掩埋管理.
前二项采再利用者,应依再利用相关规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 经固化法处理后之固化物,采卫生掩埋法处理者,其固化物之单轴抗压强度,应在十公斤/平方公分以上.
有害事业废弃物采固化法,稳定法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处理方法处理者,其溶出试验结果应低於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附表三之溶出试验标准.并应采封闭掩埋法或卫生掩埋法处理,其采卫生掩埋处理者,应独立分区掩埋管理.
前二项采再利用者,应依再利用相关规定申请.
一,调整条次.
二,内容新增卫生掩埋场之进场管制标准值,以防止掩埋场址之污染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未修正
第四十二条 能以本标准规定以外之其他处理方法更有效去毒,减容,减积处理所产生或接受委托处理事业废弃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处理方法之限制:
一,废弃物特性,组成及成分分析.
二,处理方法,原理及流程.
三,主要设备及功能说明.
四,污染防治计画书.
五,商业运转实绩证明:在外国者须经权责主管单位证明后,译成中文再经外交部授权机构或驻外单位验证,并经外交部认证;在大陆地区者,需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国内外无商业运转实绩者,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经中央主管机关依前项核准之处理方法并经公告者,其他事业於相同条件,设备之情形下,免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能以本标准规定以外之其他处理方法更有效去毒,减容,减积处理所产生或接受委托处理事业废弃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方法之限制:
一,废弃物特性,组成及成分分析.
二,处理方法,原理及流程.
三,主要设备及功能说明.
四,污染防治计画书.
五,商业运转实绩证明:在外国者须经权责主管单位证明后,译成中文再经外交部授权机构或驻外单位验证,并经外交部认证;在大陆地区者,需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国内无商业运转实绩者,得检附品质保证书.
六,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经中央主管机关依前项核准之处理方法并经公告者,其他事业於相同条件,设备之情形下,免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
一,调整条次.
二,内容未修正.
第四十三条 事业采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之方式清除,处理事业废弃物者,应先与受托处理者签订书面契约或取得执行机关出具同意处理之证明文件.
前项文件须载明事业废弃物种类,数量及期限,始得清除至受托机关处理之.
前项受托清除及处理者非属同一时,事业委托其清除,处理之书面契约应分别签订.但未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一定规模以上之事业,其委托清除,处理之书面契约得共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事业采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之方式清除,处理事业废弃物者,应先与受托处理者签订书面契约或取得执行机关出具同意处理之证明文件,载明事业废弃物种类,数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托清除至该废弃物受托处理者处理.
前项受托清除及处理者非属同一时,事业委托其清除,处理之书面契约应分别签订.但未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一定规模以上之事业,其委托清除,处理之书面契约得共同签订.
一,调整条次.
二,内容文字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修正前已设立之事业,对於本标准修正新增或变更之规定,应於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改善.
因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修正而增列之各类有害事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应於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改善.
事业於前两项改善期限内,免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修正前已设立之事业,对於本标准修正新增规定应於本标准发布后一年内完成改善.
事业於前项改善期限内,免予处罚.
一,调整条次.
二,对於本标准修正新增或变更者,给予一年的改善缓冲期限.
三,针对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修正衍生之设施变更,亦给予一年的改善缓冲期限.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之标志,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之标志,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一,调整条次.
二,原条文未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第三十四条与第三十八条所使用之卫生掩埋场进场管制标准值(附表一),於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本条新增.
考量国内卫生掩埋场进场管制标准建立后,整体处理技术或掩埋场作业管制上须进行合宜的调整,故给予适当的缓冲,以利后续的有效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一,调整条次.
二,原条文未修正.
附表一,卫生掩埋场进场管制标准值
有害物质
CAS number
管制标准值总量(mg/kg)或TCLP(mg/L)
农药与除草剂污染物
1.有机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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