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一条 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未修正.
第二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贮存:指事业 废弃物於清除,处理前,放置於特定地点或贮存容器,设施内之行为.
二,清除:指事业废弃物之收集,运输行为.
三,处理:指下列行为:
(一)中间处理:指事业废弃物在最终处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学,生物,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法,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成分,达成分离,减积,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为.
(二)最终处置:指卫生掩埋,封闭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弃置事业废弃物之行为.
(三)再利用:指事业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自行,贩卖,转让或委托做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用途行为,并应符合其规定者.
四,清理:指贮存,清除或处理事业废弃物之行为.
五,相容性:指事业废弃物与容器,材料接触,或二种以上之事业废弃物混合,不发生下列效应者:
(一)产生热.
(二)产生激烈反应,火灾或爆炸.
(三)产生可燃性流体或有害流体.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六,固化法:指利用固化剂与事业废弃物混合固化之处理方法.
七,稳定法:指利用化学剂与事业废弃物混合或反应使事业废弃物稳定化之处理方法.
八,热处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温燃烧,将事业废弃物转变为安定之气体或物质之处理方法.
(二)热解法:指将事业废弃物置於无氧或少量氧气之状态下,利用热能裂解使其分解成为气体,液体或残渣之处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将事业废弃物加热至熔流点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机物质进一步氧化或重金属挥发,其余有害物质则存留於熔渣中产生稳定化,固化作用之处理方法.
(四)熔炼法:指将事业废弃物并入金属高温冶炼制程中,合并进行高温减量处理或金属资源回收之处理方法.
(五)其他热处理法:经中央主管机关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查许可之热处理方法.
九,氧化分解法:指利用化学氧化,电解氧化或湿式氧化方式,将事业废弃物中特定污染物分解之处理技术.
十,化学处理法:指利用化学处理方式进行废弃物处理者,包括中和法,氧化还原法,萃取法,化学调理法,离子交换法及电解法等各式处理方法者.
十一,堆肥处理法:指经生物发酵作用转化成稳定之有机肥 的处理方法.
十二,洗净处理法:系指废弃物贮存容器经水洗或溶剂清洗后,该贮存容器所含有害成份特性消失之处理方法.
十二,物理处理法:使用物理方式进行处理者,包括气提,油水分离,蒸发(馏)分离,薄膜分离,破碎(或粉碎),拆解,剥离及分选等各式处理方法者.
十三,灭菌法:指在一定时间内,以物理(含微波处理)或化学原理将废弃物中微生物消灭之处理方法.采高温高压蒸气灭菌者,以嗜热杆菌芽孢测试,其他灭菌法以枯草杆菌芽孢测试,其清除率(reduction rate)至少达百分之九九.九九九者.
十四,掩埋法:
(一)安定掩埋法:指将一般事业废弃物置於掩埋场,设有防止地盘滑动,沈陷及水土保持设施或措施之处理方法.
(二)卫生掩埋法:指将一般事业废弃物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质或低渗水性土壤所构筑,并设有渗出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地下水监测装置之掩埋场之处理方法.
(三)封闭掩埋法:指将有害事业废弃物掩埋於以抗压及双层不透水材质所构筑,并设有阻止污染物外泄及地下水监测装置之掩埋场之处理方法.
十五,破坏去除效率(DRE):指主要有害有机物质(POHCs)经热处理后,所减少之百分比.
十六,燃烧效率(CE):指烟道出口之排气中所含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浓度总和之百分比.
十七,有毒重金属废弃物:指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中於附表一中「成份」所列重金属项目或附表四中「分析项目」所列之有毒重金属项目.
第二条 本标准专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贮存:指事业 废弃物於清除,处理前,放置於特定地点或贮存容器,设施内之行为.
二,清除:指事业废弃物之收集,运输行为.
三,处理:指下列行为:
(一)中间处理:指事业废弃物在最终处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学,生物,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法,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成分,达成分离,减积,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为.
(二)最终处置:指卫生掩埋,封闭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弃置事业废弃物之行为.
(三)再利用:指事业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自行,贩卖,转让或委托做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用途行为,并应符合其规定者.
四,清理:指贮存,清除或处理事业废弃物之行为.
五,相容性:指事业废弃物与容器,材料接触,或二种以上之事业废弃物混合,不发生下列效应者:
(一)产生热.
(二)产生激烈反应,火灾或爆炸.
(三)产生可燃性流体或有害流体.
(四)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
六,固化法:指利用固化剂与事业废弃物混合固化之处理方法.
七,稳定法:指利用化学剂与事业废弃物混合或反应使事业废弃物稳定化之处理方法.
八,热处理法:
(一)焚化法:指利用高温燃烧,将事业废弃物转变为安定之气体或物质之处理方法.
(二)热解法:指将事业废弃物置於无氧或少量氧气之状态下,利用热能裂解使其分解成为气体,液体或残渣之处理方法.
(三)熔融法:指将事业废弃物加热至熔流点以上,使其中所含有害有机物质进一步氧化或重金属挥发,其余有害物质则存留於熔渣中产生稳定化,固化作用之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