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022-07-31 3600


一,调整条次.
二,如事业废弃物之种类和公告再利用项目相同者(如废铁,废纸…等),则於贮存设施的设置上,亦待同於公告再利用种类,避免同一种废弃物种类,但有两种管制措施.
三,如有特殊一般事业废弃物於贮存期间无污染之虞者,中央主管机关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可采公告方式,免除其相关贮存设施之规定.
第十条 废尖锐器具与感染性废弃物之贮存设施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於设施入口或设施外明显处标示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标志,并备有紧急应变设施或措施,其设施应坚固,并与治疗区,厨房及餐厅隔离.但诊所得於治疗区设密封贮存设施.
二,贮存事业废弃物之不同颜色容器,须分开置放.
三,应有良好之排水及冲洗设备.
四,具防止人员或动物擅自闯入之安全设备或措施.
五,具防止蚊蝇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设备或措施.
第九条 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之贮存设施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於明显处标示感染性事业废弃物标志及备有紧急应变措施,其设施应坚固,并与治疗区,厨房及餐厅隔离.但诊所得於治疗区设密封贮存设施.
二,贮存事业废弃物之不同颜色容器,须分开置放.
三,应有良好之排水及冲洗设备.
四,具防止人员或动物擅自闯入之安全设备或措施.
五,具防止蚊蝇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设备或措施.
一,调整条次.
二,配合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之修正,将「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修正为「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
第十一条 有害事业废弃物之贮存设施,除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其地面应坚固,四周采用抗蚀及不透水材料衬垫或构筑.
二,应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之设备或措施.
三,由贮存设施产生之废液,废气,恶臭等,应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土壤之设备或措施.
四,应於明显处,设置白底,红字,黑框之警告标示,并有灾害防止设备.
五,设於地下之贮存容器,应有液位检查,防漏措施及侦漏系统.
六,应配置所需之警报设备,灭火,照明设备或紧急冲淋安全设备.
七,属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所认定之易燃性事业废弃物,反应性事业废弃物及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废弃物等,须依其危害特性种类配置所需之监测设备.如有其他法令规章规范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监测设备者,得适用之.
第十条 有害事业废弃物之贮存设施,除感染性事业废弃物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其地面应坚固,四周采用抗蚀及不透水材料衬垫或构筑.
二,应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渗透之设备或措施.
三,由贮存设施产生之废液,废气,恶臭等,应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土壤之设备或措施.
四,应於明显处,设置白底,红字,黑框之警告标示,并有灾害防止设备.
五,设於地下之贮存容器,应有液位检查,防漏措施及侦漏系统.
六,应依贮存事业废弃物之种类,配置监测设备,警报设备,灭火,照明设备或紧急冲淋安全设备.
一,调整条次.
二,配合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之修正,将「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修正为「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
三,增加「易燃性事业废弃物,反应性事业废弃物及第三类毒性化学物质废弃物等,须依其危害特性配置所需监测设施」,以利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危害发生之防止.
第三章 事业废弃物之清除
第三章 事业废弃物之清除
第十二条 清除事业废弃物之车辆,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於清除过程中,应防止事业废弃物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
第十一条 清除事业废弃物之车辆,船舶或其他运送工具於清除过程中,应防止事业废弃物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
一,调整条次.
第十三条 不具相容性之事业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
第十二条 不具相容性之事业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
一,调整条次.
第十四条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其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应纪录清除废弃物之日期,种类,数量,车辆车号,清除机构,清除人,处理机构及保留所清除事业废弃物之处置证明.
前项资料应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第十三条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其产生之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应纪录清除废弃物之日期,种类,数量,车辆车号,清除机构,清除人,处理机构及保留所清除事业废弃物之处置证明.
前项资料应保留三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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