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条次.
第十五条 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标示机构名称,电话号码及区别有害事业废弃物特性之标志.
二,随车携带对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紧急应变方法说明书及紧急应变处理器材.
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於运输途中有任何泄漏情形发生时,清除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产生有害事业废弃物之事业与清除机构应负一切清理善后责任.
第十四条 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标示机构名称,电话号码及区别有害事业废弃物特性之标志.
二,随车携带对有害事业废弃物之紧急应变方法说明书及紧急应变处理器材.
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於运输途中有任何泄漏情形发生时,清除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产生有害事业废弃物之事业与清除机构应负一切清理善后责任.
一,调整条次.
第十六条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机构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之贮存或处理场所时,须填具一式六联之递送联单.但属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告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输入,过境或转口情形之事业或自行向主管机关申请改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递送联单经清除机构签收后,第一联送产生废弃物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第六联由事业存查,第二联至第五联由清除机构於十日内送交处理机构签收,清除机构保存第五联.处理机构於收到废弃物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后,应於处理后七日内将第三联送回事业,第四联送事业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并自行保存第二联;其为采固化法,稳定法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处理方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处理机构,应同时检附最终处置进场证明.
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国外处理前之暂时贮存免填第二联及第三联,第四联由清除机构於废弃物运至贮存场所后签章填送.
前项清除或处理机构,将有害事业废弃物转托他机构清除或处理者,应依前项程序办理.
处理机构发现事业废弃物成分,特性,数量与递送联单所载不符者,应於发现之翌日起十日内,请求清除机构或事业补正,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於废弃物清运后四十五日内未收到第三联者,应主动追查委托清除之有害事业废弃物流向,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自行清除,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其填具一式六联之递送联单,应由执行清除,处理者签章再经事业签章后,依第一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项及前项之递送联单,应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第十五条 事业自行或委托清除机构清除有害事业废弃物至该机构以外之贮存或处理场所时,须填具一式六联之递送联单.但属依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公告应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废弃物之产出,贮存,清除,处理,再利用,输出,输入,过境或转口情形之事业或自行向主管机关申请改以网路传输方式申报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递送联单经清除机构签收后,第一联送产生废弃物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第六联由事业存查,第二联至第五联由清除机构於十日内送交处理机构签收,清除机构保存第五联.处理机构於收到废弃物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后,应於处理后七日内将第三联送回事业,第四联送事业所在地之主管机关以供查核,并自行保存第二联;其为采固化法,稳定法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处理方法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之处理机构,应同时检附最终处置进场证明.
有害事业废弃物输出国外处理前之暂时贮存免填第二联及第三联,第四联由清除机构於废弃物运至贮存场所后签章填送.
前项清除或处理机构,将有害事业废弃物转托他机构清除或处理者,应依前项程序办理.
处理机构发现事业废弃物成分,特性,数量与递送联单所载不符者,应於发现之翌日起十日内,请求清除机构或事业补正,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於废弃物清运后四十五日内未收到第三联者,应主动追查委托清除之有害事业废弃物流向,并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备.
事业自行清除,处理有害事业废弃物者,其填具一式六联之递送联单,应由执行清除,处理者签章再经事业签章后,依第一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项及前项之递送联单,应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一,调整条次.
第十七条 废尖锐器具与感染性废弃物之清除方法,除清除废弃物之车辆依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不同颜色容器贮存之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
二,於运输过程,不可压缩及任意开启.
三,运输途中应备有冷藏措施;但偏远山区或离岛地区因清除运输交通不便者,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得於部份清除运输路程中,不须备有冷藏设施.
第十六条 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之清除方法,除清除废弃物之车辆依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不同颜色容器贮存之废弃物不得混合清除.但以黄色容器贮存之感染性事业废弃物采焚化法或熔融法处理者,不在此限.
二,於运输过程,不可压缩及任意开启.
三,不可燃感染性事业废弃物直接清除至最终处置场所前应先经灭菌处理.
四,运输途中应备有冷藏措施.
调整条次.
配合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款之修正,将「感染性事业废弃物」修正为「废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
因以黄色容器贮存之废弃物以灭菌法处理,因此删除"但以黄色容器贮存之感染性事业废弃物采焚化法或熔融法处理者,不在此限".
删除原条文第三款.
四,考量部份偏远山区和离岛地区因交通运输不便,无法全程备有冷藏运输车辆清除,宜经地方主管机关同意后,部份运输路段可免冷藏车辆运送.
第十八条 因天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发生,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紧急清除之方法或设施标准,不受第十六条规定之限制.
一,本条新增.
二,考量紧急情事发生时,无有效量能之冷藏清除机具可进行尖锐器具及感染性废弃物之清除,故增订本紧急条款,以利未来如有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情事发生时,可采其他运输工具,避免危害事件之扩大.